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论国内无效婚姻规范之健全 (一)

www.cncqra.com 2025-05-24 婚姻家庭

关键字:婚姻法;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法定成立或有效要件的婚姻。国内婚姻立法长期忽略了这一规范,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设的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弥补了国内婚姻立法长期存在的一项空白,是国内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不容忽略的是,国内的无效婚姻规范规定得相当粗略,亟需进一步健全。本文论述了进一步健全国内无效婚姻规范的必要性,并对怎么样健全提出了具体构想。

1、无效婚姻定义之界定

无效婚姻,一般觉得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i]对无效婚姻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无效婚姻包含可撤销婚姻,狭义的无效婚姻不包含可撤销婚姻。

对无效婚姻定义的两种理解,影响到立法的模式。假如对无效婚姻作狭义的理解,立法总是同时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假如作广义的理解,立法则不必设可撤销婚姻。

国内《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一致觉得应增设无效婚姻规范,但采取单一的无效婚姻规范还是同时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存在争议。有人倡导使用单一的无效婚姻,不不同无效和可撤销,凡欠缺婚姻成立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均为无效婚姻,自结合时起不承认其婚姻的效力。受此看法的影响,婚姻法修正初期的《中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第一稿、第二稿和《中国婚姻法修正案》、《中国婚姻法修正案》中,均以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基础规定单一的无效婚姻制,没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后来立法机关依据部分学者提出应当依据违反婚姻要件的轻重程度,在缘由、请求权人、时效期间、法律后果等方面不同对待,借鉴外国立法通例而区别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建议,在修正后的《婚姻法》中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ii]

笔者同意在立法上区别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由于违法婚姻的表现形式多样,违法轻重程度不一,假如一刀切地纳入一种违法形态,不利于对各种违法婚姻进行规范,也会给立法增加技术上的困难程度。

Tags: 婚姻家庭 婚姻效力 无效婚姻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